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郑雅琼 周萍萍
货车超载运输,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,相关公司该如何划分责任?近日,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,依法判决司机承担85%的赔偿责任,运输公司承担10%的赔偿责任,货运源头公司承担5%的赔偿责任。
2023年11月25日,司机卢某驾驶重型货车违规越线连撞4辆车致1死3伤,李某、廖某胜、雷某不同程度受伤,陈某卉现场死亡。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:卢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,驾驶严重超载(车辆核定总质量25000kg、核定载质量9405kg,其实际车辆总质量42280kg、实际载质量超过核定载质量18%)且不符合安全性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,并操作不当越过道路双黄实线,导致事故发生。卢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。案涉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,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。
事故发生后,卢某已赔偿陈某卉的家属5万元。因原告陈某卉家属与被告某保险公司、被告某运输公司、被告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、被告创某公司(运输货物的购买方)就后续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遂诉至法院。
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为货运源头公司,与创某公司签订了《石头原料买卖合同》,约定: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将石头原料销售给乙方创某公司。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又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《货物运输合同》,约定: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委托乙方某运输公司运输货物。卢某系某运输公司聘请的货车司机。
另查明,桂阳法院就被告卢某交通肇事罪案已作出刑事判决:被告卢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某运输公司本应在车辆选任和管理上承担直接的管理责任,但却违背了《货物运输合同》中的义务,从某运输公司与卢某的合作时长、运费结算情况来看,可以得出某运输公司明知司机卢某在运输过程中存在超载行为,却仍默许并放任这一行为,放任超载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,所以被告某运输公司应对本起事故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被告货运源头公司虽委托了某运输公司运输货物,但根据《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》第十三条:“货物源头单位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(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)、无号牌、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、配载货物;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(场)。”说明在实际运输过程中,货运源头公司对车辆的运作状况、装载货物的多少等都需进行指令或管理。而被告货运源头公司在显示车辆严重超载的过磅单上仍盖有公章,说明该公司明知车辆严重超载仍放行出厂,其行为不仅没尽义务,还一定程度导致事故发生,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创某公司系购货公司,其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,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被告卢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及实际车主,让存在安全隐患的超载货车上路,并操作不当,最终造成人员伤亡,应对陈某卉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。
综上,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过错程度,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合计1029535.5元,酌情确定由被告某运输公司承担10%的赔偿责任即102953.55元;被告货运源头公司某再生资源利用公司承担5%的赔偿责任即51476.78元;卢某承担85%的赔偿责任,减去已经赔偿的5万元,被告卢某赔偿原告损失825105.17元。
【法官提醒】
货车运输不同于一般的机动车出行,其危险系数相对较高,超载货车就像“移动炸弹”,每个环节都需要共同防范。无论是装货的、运货的还是开车的,都要守住安全底线,别让悲剧重演。因此,为保障公共安全,货运源头公司应该对运输车辆进行监督管理,不装超标货物、不放任超载车辆;运输公司应做到三必查:查车辆性能、查司机资质、查载货重量;货车司机也要牢记:定期验车况、严守交规、拒接超载单。
责编:刘建军
一审:曾金春
二审:伏志勇
三审:万朝晖
来源:湖南法治报